中華民國全民法律關懷協會(高雄分會)

強制執行扣薪

強制執行扣薪

扣押薪水債權有數額的限制,薪水債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依該條規定之方法強制。然而,並非債務人全部的薪水均可以執行,以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薪資扣押比例解析

保障基本生活所得的法律防線

三分之一

執行比例上限
依規定強制執行薪資最高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此比例為所有債權人共同分配的總額,而非單一債權人獨自佔有 1/3。

三分之二

維持生活所得
三分之二原則上是債務人可留下的薪資。法律的目的在於確保債務人能維持自身與扶養家屬的最基本生活需求。

依強制執行規定,強制執行薪資最高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但並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可查封三分之一,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在三分之一以內作分配,三分之二是債務人可以留下的薪資, 法院視聲明異議或訴訟結果核發薪資移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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