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薪水債權有數額的限制,薪水債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依該條規定之方法強制。然而,並非債務人全部的薪水均可以執行,以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保障基本生活所得的法律防線
三分之一
三分之二
依強制執行規定,強制執行薪資最高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但並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可查封三分之一,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在三分之一以內作分配,三分之二是債務人可以留下的薪資, 法院視聲明異議或訴訟結果核發薪資移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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