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民法律關懷協會(高雄分會)

服務方案

  • 債務協商
    service 01.
    債務協商

    債務協商是指借款人主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與銀行協商並擬定還款方案。這個方案通常會降低利率、延長還款期限,幫助借款人一次性解決多筆債務的壓力。債務協商的主要目的是減輕借款人的還款負擔,並改善其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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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商毀諾處理
    service 02.
    協商毀諾處理

    因工作或家庭因素造成簽訂前置協商還款協議未依約繳款,即為協議毀約債務就會依照程序回到各債權銀行,各自進行催收及追討債務並會啟動法院強制執行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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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優惠清償
    service 03.
    優惠清償

    債務優惠清償是指債務人透過協議向債權銀行或資產公司進行「一次結清」,過程中可以獲得「優惠清償」,將長期的利息完全減免並以本金打折的方式,讓債務得到喘息或止息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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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更生
    service 04.
    債務更生

    債務更生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當債務人在經過債務協商和法院調解後仍然無法清償債務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更生。法院會根據債務人的收入和必要支出制定一個還款計劃,通常為期六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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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清算
    service 05.
    債務清算

    債務清算是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通過法院將其所有財產進行清算,並根據法律程序將變現的資產分配給所有債權人。這一過程旨在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同時給予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清算程序通常適用於沒有穩定收入來源且無法每月償還債務的個人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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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證債務
    service 06.
    保證債務

    保證債務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這種契約的目的是為了增強債權的保障,降低債權人因債務人違約而遭受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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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執行扣薪
    service 07.
    強制執行扣薪

    扣押薪水債權有數額的限制,薪水債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依該條規定之方法強制。然而,並非債務人全部的薪水均可以執行,以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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